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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收账公司:借钱担保是一般责任吗
一、借钱担保是一般责任吗
我们知道,担保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普遍保证与共同责任制保证。
若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应依照普遍保证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因此,当借款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不够清晰明了时,担保方所承担的责任便属于普遍保证责任这一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钱担保需要什么资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范,机关法人原则上不能担任保证人,唯有经过国务院特许,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所提供的贷款来进行再借贷的特殊情形除外。与此同时,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盈利性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亦不得充当保证人角色。因此,在从事借款担保业务时,务必要确保所选保证人并非属于上述任何类型。另外,若机关法人被迫担当保证人,则必须提供国务院方面所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书作为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借钱担保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九十一条的严格规定,假如有一位公民以保证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给予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之时,那么作为保证人便必须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职责。在这其中,担保的方式又可细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形式未作约定或者表述模糊不清,则需按照一般保证的原则来承担保证责任;反之,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倘若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责任,那么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形。而对于那些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来说,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况时
至于保证的范围,则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总而言之,如果有一位公民以保证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欠下的债务给予担保,那么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之时,保证人必须依照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我们知道,担保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普遍保证与共同责任制保证。若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就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应依照普遍保证的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担保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的规定不够清晰明了时,担保方所承担的责任便属于普遍保证责任这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