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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催债: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吗
一、判决生效后转让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吗
判决生效之后,债权的转让及受让人的执行申请
在已有的生效判决已经明确确定的债权转让之后,实际上应当由受让方提出申请并展开执行程序,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若债权人将其所有债权全部转让出去的话,那么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将会因此而宣告终止,他们不再拥有对该债权的任何权利;
其次,作为受让人,他们继承了原债权人的权益,因而有权以新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由受让人提出执行申请是最为合适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取保候审期间特殊情况可以出国吗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其本身并非意味着案件的终结。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受取保候审判之人需随时待命并听从传唤指令,同时必须留在其所在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能离开该地域。
从以上分析我们得知,在未解除强制措施之前,执行机关将无法准许你出境。
现行法律明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指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遵循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属的省市、直辖市;
(2)个人地址、工作岗位以及通讯联系方式若出现变更情况,须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3)接到传召之刻务必要即时到案;
(4)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据;
(5)不得损毁、篡改证据或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视具体情况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个或多个规定:
此乃司法机关处理取保候审事务的最重要依据。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规定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判决生效后讨债公司能会见吗
在司法程序中,判决生效后,讨债公司能否进行会见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一般而言,假如该案已经作出最终判决暨有效判决,并且被告人均已按照此判决接受相应的执行措施,那么只要符合监管场所的相关规定,讨债公司便有权提出会见请求。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事例,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敏感信息的事例,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另外,如果涉案人员已经开始服刑,那么其会见的条件和程序将严格遵循监狱管理的相关规定。讨债公司会见的主要目的通常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处理与事例有关的后续事务。总的来说,判决生效后讨债公司能否进行会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判决生效后,债权转让及执行申请应由受让人负责。因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与债务人的关系终止,不再拥有债权。而受让人继承原债权人权益,有权以新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因此,由受让人提出执行申请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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